企业改制惹争议,律师介入得解决
更新时间:2024-05-21 14:40:27 点击次数:5204 次

  案由:企业改制清算

  审级:非诉

  代理律师:邓航宇


  【案情介绍】

  XX亚麻组织原名XX亚麻原料厂,成立于1939年日伪时期,1980年11月1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;1993年经XX地区行政公署体改委批准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,全部国有出资由本单位职工现金认购,国有出资全部退出。2005年该企业综合停产并实施改制,改制时由企业出资回购全部股权,并与保留国有身份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。后部分原职工出资人以企业改制未经清算等与企业发生纠纷。


  【案件代理】

  邓律师接受委托后,依法调取、查阅了XX亚麻组织的工商档案、企业档案、有关政府部门文件、改制文件,并听取了各方的意见。提出法律意见如下:

  一、XX亚麻组织为股份协作制企业,股东均为持股职工,组织章程中也明确了企业性质为“股份协作制企业”。该企业性质不属于《组织法》中的组织,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为国家体改委《关于成长城市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》。

  二、XX亚麻组织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,由企业回购,且回购时回购报价未经审计、评估,虽然《关于成长城市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》未对此情形予以明确规定,但参照组织法,该回购行为侵害了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三、鉴于XX亚麻组织现状,律师建议:

  1、XX亚麻组织应召开股东大会,依法决议是否解散企业并依法实施清算;

  2、在决议解散企业并依法实施清算后,组建清算组,清算组可由股东、职工代表及原主管部门组成,清算组成立后委托律师、审计、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财产和负债进行清理。如企业清算并按顺序分配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,则按原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;

  3、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,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后,报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,并予以公告。


  【处理结果】

鼎天国际(尚志)官网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,推动管理升级与业务创新。

  根据律师意见,XX亚麻组织根据规定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,并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下,依法由股东、职工代表及原主管部门等组成清算组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清算,并委托律师对全部清算过程赠与法律配合,并在清算后对依法定顺序清偿了全部债权。


0451-51995333

电话:13125981200
邮箱:info@wsqlawyer.com.cn
地址:尚志市尚志大街88号司法局综合楼

鼎天国际最新官网版权信息与企业资质认证中心扫一扫了解更多
Copyright © 2024    鼎天国际(尚志)官网版权所有    黑ICP备90009982号-1   
鼎天国际移动端微商城手机版远程运营控制中心   免责声明
更新:2026-07-30 21:50:36 | 链接:https://www.wsqlawyer.com.cn/show--13-4-1.html | 来源:鼎天国际区域代理商加盟通道与招商引资管理平台 - 鼎天国际案例 - 鼎天国际(尚志)官网